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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申报流程、支持奖励 最高500万

发布日期:2022-05-16 17:19:12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新型研发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莞注册和运营。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 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 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

(三)拥有开展业务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稳定专业的研发团队。

(五)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 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 等。

(六)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 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实验室等资源向社会开放。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申请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东 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书。

(二)属地推荐。申请单位所在镇街(园区)科技部门 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 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科学技术局。

(三)初步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学技术局制订评审标准和要求,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 拟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 公示7天。

(六)下达通知。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 议处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认定通知。

考核流程。

(一)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二)启动考核,一般为财务审计、书面评价、负责人 述职、现场考察四个环节。

(三)考核初步结果征求新型研发机构意见。

(四)考核结果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上报市政府审定 后生效。

(五)市科学技术局将考核结果反馈新型研发机构、抄 送属地政府和共建方。

支持奖励

(一)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本年度分别给 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支持。

(二)单打冠军奖励

根据当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选取若干项提质增效指标,对单项指标前三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50万和 30万的奖励。

(三)支持孵化培育企业

1.企业孵化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引 进孵化、持有或间接持有不少于3%股权的在莞注册运营的企 业,成立后5年内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新型 研发机构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额外不超过10万元/家 奖励;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在A股上市的(含转让后五年 内上市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落地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 按照《东莞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项目入驻管理及扶持办 法》(东科〔2021〕28号)规定落地社区并经营三年以上的, 按照企业前三年租金支出(不含物业管理、配套服务等费用) 最高不超过50%给予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的奖励。落地其他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共建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的参照此款执行。

3.孵化器建设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的国家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占股不低于49%)年度评价结果为 A 级的,  每运营一家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股权转让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持股孵 化企业增值后,转让企业股权(非关联交易)取得增值收益 的,按增值收益部分的20%给予机构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 100万元。

(四)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1.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新型 研发机构或高水平研究院专项立项支持的,在项目验收且资 助资金到位后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 0.5的配套奖励,每家新 型研发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2.创新联盟建设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特定行业, 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获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 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资金 须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 等工作;优先推荐联盟单位承担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

(五)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及其持股50%以上的企业引进副高级职 称、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与该人员签订3年或以上劳 动合同、该人员在单位工作并依法在莞缴纳社保满1年的情 况下,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奖励。

(六)支持创办学术期刊

新型研发机构主办公开发行的科技类学术期刊,自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获受 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刊号后,给予 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的,给予一次 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出版1期期刊给予最高不超 过1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后每出版1期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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