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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2-04-29 17:18:25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申报对象

依法在当地市登记成立的、主营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登记状态为吊销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评审数量

本年度评审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数量不超过5家(含5家)。

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申报

申报条件

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的申请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5家企业(含5家)。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当地市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企业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科研合作机制,质量创新绩效显著。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创新意识,能为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并且具有规范的检测实验室,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质量管控和质量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定保证能力。

(六)拥有质量创新能力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质量创新带头人。

(七)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八)企业近一年内(指申请企业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一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消费者重大质量投诉;

2.国家或省、市各级各类质量抽查、执法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附件1),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于6月10日前报送到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推荐。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企业申报材料,有需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于6月20日前提交到市市场监管局。

(三)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综合评价打分、现场核查,择优选定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初评名单。

(四)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审议拟选定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将进行核查,对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取消其拟选定资格。

(五)认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示和评审情况确定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建设质量提升创新中心,推动企业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为实现全面质量管理、自主创新和有效研发提供支撑;推动企业充分调动各生产要素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质量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树立我市质量创新标杆,引导和带动当地本土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开展质量创新、提升品牌效益,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迈向高端化、国际化。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广泛动员本区域质量管理有特色、质量提升有成效的优秀制造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参评。

(二)严格把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遴选推荐出本地区有能力、有意愿在质量创新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参加评选。

(三)严守纪律。本次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增加任何申报单位的负担,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严禁借评审之机牟取任何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扶持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对初次通过当地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具体不同地区资金有差异),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地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建设,开展质量研究、检验检测设备升级、标准改进、品牌创建、技能提升和质量文化建设等质量创新活动。

有效期

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有效期为三年,评审通过三年后将对当地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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