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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金融业发展项目落户补贴最高3000万元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6-05 09:36:43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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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含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和运营的其它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或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要服务于各金融市场主体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专业机构等,开展并购重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及融资、开展上市公司招商的企业和单位等。金融机构的高管人才、专业人才和获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相关政策扶持的金融人才,纳入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

资助适用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务院决定设立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广州开发区金融业发展项目落户补贴最高3000万元的条件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隶属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市级以上非独立法人一级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地区总部)。

(四)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五)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

(六)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含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七)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包含地方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八)地方金融机构,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经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九)经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落户补贴条件

第(一)、(二)类新注册设立或广州市以外新迁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自落户起可按以下规定申请落户补贴:

(一)对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000万元。

(二)对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0万元。

(三)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1500万元。

(四)对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万元。

(五)对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800万元。

(六)对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0万元。

第(五)、(八)类新注册设立或广州市以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地方金融机构,自落户起可按以下规定申请落户补贴:

(一)对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3000万元。分两期给予补贴,落户后先补贴150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3000万元以上后,再补贴1500万元。

(二)对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2000万元。分两期给予补贴,落户后先补贴100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2000万元以上后,再补贴1000万元。

(三)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500万元。分两期给予补贴,落户后先补贴75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1500万元以上后,再补贴750万元。

(四)对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000万元。分两期给予补贴,落户后先补贴50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1000万元以上后,再补贴500万元。

(五)对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800万元。分两期给予补贴,落户后先补贴40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800万元以上后,再补贴400万元。

(六)对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500万元。分两期给予补贴,落户后先补贴25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500万元以上后,再补贴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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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条申请落户补贴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同一年度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补贴。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以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实收资本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补贴。企业申请时需提交说明文件。

(二)“实收资本”专指企业初设时的实收资本,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出资方式,不包括增资情况。

第(一)类广州市以外新迁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落户补贴,并按照其落户补贴与搬迁费用1:1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落户补贴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三)、(四)、(五)类新注册设立或广州市以外新迁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起可按以下规定申请落户补贴:

(一)对银行(含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含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仅限公募基金〕)、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

(二)对除银行(含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含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仅限公募基金〕)、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补贴100万元。

(三)对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补贴100万元,分两期给予补贴,落户后先补贴5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后,再补贴50万元。

(四)由已在本区登记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营业部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升级为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的,不按照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给予落户补贴政策。

第(六)类新注册设立或广州市以外新迁入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自落户起可按以下规定申请落户补贴:

(一)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次性给予补贴2000万元。

(二)对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万元。

第(七)类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新控股1家以上在本区内注册或运营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且控股时间达一年以上的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补贴标准的1/5给予补贴,具体可按以下规定申请补贴:

(一)具体补贴额度

1、新控股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上的,给予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一次性补贴600万元;

2、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一次性补贴400万元;

3、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4、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5、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一次性补贴160万元;

6、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给予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二)若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获得搬迁费用,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不可再享受该搬迁费用补贴。

(三)对新控股多家在本区内注册或运营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单个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每年最高补贴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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