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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扶持标准、申报材料的具体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05 11:15:09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主要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通过研发等的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研发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当年职工的比例不低于10%,高新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指标达到70分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的标准奖励金额最高是1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国家高新量化指标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jpg

扶持标准

1、所得税率优惠。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需另行申报)

3、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申请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30万元资金奖励。(需另行申报)并对以下情况企业给予额外奖励:

(1)纳入年度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可给予额外奖励70万元,共奖励100万元。

(2)对研发投入较大的非规模以上企业,可根据企业2018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在2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不含)的,额外奖励20万元,共奖励50万元;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共奖励1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申请材料类别和内容要求。

1.网上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对于已有数字签名的企业,鼓励使用数字签名提交高企认定申报,其他企业可自愿申请数字签名办理高企认定申报。

2.纸质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8~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8~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产品检测或测试报告、产品的核心技术先进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12)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1.“省阳光政务平台”喷报后生成的带水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2.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送地市科技部门审核留存。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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