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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的申报条件、奖励补贴、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22-08-29 09:31:36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是指:

(一)在我区设立的主要体现投资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总部。

(二)从事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总部经济、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等高端服务业和建筑业(包括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其中标单位经济贡献可合并计算)。

(三)同一投资者全资或控股的若干企业可作为同一主体合并认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香洲区辖区内商事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非生产型、非房地产行业,且未占用我区土地资源的企业。

(三)对香洲区年度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批发业年度销售额统计在我区超10亿元及以上。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jpg

奖励补贴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专项资金。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

(二)鼓励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总部企业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安排鼓励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具体资金额度为:1.当年对香洲区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或批发业年度销售额统计在我区超10亿元及以上,按照当年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的50%安排专项资金。2.每个主体每次申请专项资金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分期安排专项资金。3.达到《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市总部企业扶持与奖励,同一企业不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鼓励政策。4.每年度区财政安排2000万奖励资金预算。当年奖励金额累积不足2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发放;当年奖励金额累积超过2000万元的,在预算范围内调整奖励比例后发放。

(三)优先协助办理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就业许可证。

(四)经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总部企业高级人才,其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政策性照顾生的有关待遇:凡申请入读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申请入读市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使用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申报材料

1.装订封面及目录

2.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3.专项资金审批表

4.总部职能说明

5.企业承诺书

6.涉税信息查询委托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复印件(需盖公章,加盖在首页及骑缝章)

8.企业信用报告

9.中标单位的合同、发票、香洲辖区内的纳税文件复印件(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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