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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扶持资金补贴及扶持标准

发布日期:2022-08-19 22:13:21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资金补贴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项目投资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广州高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扶持.jpg

具体扶持标准

(1)充电桩项目。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由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资金申请。享受补贴的项目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当年获得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运行满三年,运行总功率数三年内均达到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如实际运行总功率数未达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则应退还补贴差额。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

项目投资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1)未满一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2)已满一年、未满两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3)已满两年、未满三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资金配套扶持】对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获上级扶持的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财政投资类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投资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补助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后补助项目,投资方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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