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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程序

发布日期:2022-07-17 15:50:17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2﹞161号)要求,2022年,在对相关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同时,继续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

评价对象

2021年参与综合评价的进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电子商务企业、2019-2020年商务部确认的数字商务企业(下称在册企业,附件5)。地方遴选推荐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

评价与遴选推荐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主动对接辖区在册企业和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参与评价。依据商务部通知要求,除在册企业须参加评价外,市商务局还将在非在册(非在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申报单位中遴选3-5家优秀电子商务企业推荐报送商务部参与综合评价。

工作要求

报示范(参与综合评价)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0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

(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1000人(含)以上。

(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创建、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动员并组织有参与示范创建意愿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后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连同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系统报送)一并上报商务部。企业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

(二)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示范企业申报表、申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综合得分和排名。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核实,形成最终结果和意见,并据此拟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三)结果公示。经部领导批准,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议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申报时间

1.请非在册申报单位务必于2022年7月25日(星期一)上午12时前向市商务局书面提出申报意向。

2.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于8月8日(星期一)上午12时前将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纸质版2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报送市商务局,逾期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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