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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程序、标准、扶持政策、补贴300万

发布日期:2022-07-05 22:05:48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特色产业园区分为创建类和认定类。对新建和腾空的园区,鼓励园区运营主体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精准招商,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对园区面积规模较大、运营管理水平和产业集聚度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园区,鼓励园区运营主体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园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运营主体可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

(一)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 5 万平方米。其中,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特色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3 万平方米;

(二)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并按照产业规划方向打造;

(三)园区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 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四)园区具有运营主体,且运营主体经营地在光明区;

(五)园区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实施计划或五年专项规划。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应与园区产权主体签订 5 年以上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园区使用功能;

(六)园区可用于招商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 4 万平方米。其中,以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可用于招商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 2 万平方米。

对于高标准、定制化及“工业上楼”的优质园区,经相关程序认定后,其建筑面积、可用于招商面积可适当放宽。

对符合(一)至(五)项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其运营主体可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一)园区已入驻 3 家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园区产业聚集度达 50;

(三)园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 10 亿元或财力贡献不低于 3000 万元。

园区自获得光明区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之日起满 一年,须符合本条规定并经申请评定为认定类产业园区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特色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常年滚动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园区运营主体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开展受理及认定工作。

园区运营主体应书面申请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的,应提交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一)《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园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 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园区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 原件);

(四)属于自有物业的,提供园区产权证书。属于租赁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管理运营发展方案(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等);

(六)园区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验收证明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园区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入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平台的租赁合同、主营业务、产值、财力贡献证明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特色产业园区认定

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一)自收到园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形式审查;

(二)申报材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赴园区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应核实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并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三)按程序分别征求区应急、环保、消防、税务、市监、土整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园区名单按程序审议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5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满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要求的园区授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和牌匾。

扶持政策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50 亿元、10 亿元、1 亿元的企业或“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单个园区引进产值

(营收)达 1 亿元企业和“四上”企业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引进产值(营收)10 亿元以上企业,不设年度最高奖励限制。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培育掌握核心技术、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企业。对园区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 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8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 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园区内企业与中国工程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深圳市杰出人才等经国家、省、市级单位评定的专业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人才入职满一年的,每引进一名上述人才, 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符合光明区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的特色产业园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奖励。

管理与考核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并对特色产业园区进行考核。

自获得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之日起满一年的特色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办法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特色产 业园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并收回 牌匾。

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权利主体已变更,或存在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将相关 情况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有效,园区运营主体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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