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企业技术改造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时间、补贴5000万
发布日期:2022-06-12 20:30:18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支持范围
1.主要支持在汕头市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2.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领域关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支持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22年6月30日(含)前完工符合条件的2019年度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工业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 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原则上按地区奖补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区内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入库申报。
1.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要根据省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申报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地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照注释填写所属方向、所属行业、所属方式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送所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项目申报。入库申报项目需同时提交完工评价材料和入库申报材料。已获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
3.项目申报通过纸质和网上同步进行,网上申报请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二)严格项目审核推荐。
1.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报来的完工评价材料和申报材料后,对照省通知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核查项目现场及相关材料原件,对申报项目的符合性以及完工评价材料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注意核对项目材料的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投资额等是否与项目备案证一致,并征求统计(项目纳入技改投资统计)、环保(是否属于“环保不良企业”)和应急管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属地有关部门意见,以及进入“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查询,确保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拟推荐上报项目须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2.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材料(完工评价材料和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工信局(企业完工评价材料一式六份,其中报市工信局一份,另备五份留待专家评审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其中报市工信局一份,另备五份留待专家评审现场提交),逾期将不再受理。完工评价材料和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胶装,企业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的、逾期不报的不予受理。
3.入库项目应按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有关要求上线填报,对无法按时按要求上报的项目,2023年预算编制时省财政将不予安排。
(三)组织项目评审入库。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完工评价、现场核查等。经专家评审遴选出来的项目,报市工信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入库,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正式入库并上报省工信厅。
(四)注意事项。
1.2023年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市工信局组织对2021年7月1日(含)至2022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并排序,遴选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的项目入库,项目入库后将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按入库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综合排序遴选项目支持,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2.2023年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对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支持。申报项目上报时,应一并提供项目的新增能耗分析说明,对应办理节能审查的,须一并办理及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3.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严禁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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