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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时间、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22-05-31 16:35:52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支持领域

为打造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构筑对外开放新优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加快建设全球重要的商贸中心,落实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开展认定工作。

贸易型总部企业,指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认定依据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商务规〔2021〕1号)。

申报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企业,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

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除本市外,拥有2个以上(含本数)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四)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电子版;

(三)组织机构和财务报表等经营情况报告;

(四)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五)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

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4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7日17:3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

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核查统计数据、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核定认定名单——社会公示——发布认定通知——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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