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一次性。
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1、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