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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申报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23-06-06 10:51:59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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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级农委(农工办)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省农垦所属企业由省农垦统一组织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省直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申请。按照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市农委(农工办)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省农委。

自治区申报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休闲农业企业、农业生产服务性企业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川区1500万元以上、山区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川区3亿元以上,山区1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川区1亿元以上,山区5000万元以上(对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规模不作要求)。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等于或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企业无欠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川区1000户以上,山区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9.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三品一标”等相关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0.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市级龙头企业,自治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也可申报。各市、县(区)应优先推荐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参与产业扶贫中成效显著、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领军作用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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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申请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推荐表;

2.工商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介绍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2000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4. 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表;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如是复制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

6.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出具的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7.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证明;

9.初级农产品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10.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证书(复印件)、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品牌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所在地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12.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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