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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标准

发布日期:2022-12-21 10:03:19 浏览次数: 来源:政策研究组

南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南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南通市】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奖励。

【南通市海安市】

给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10万元,区镇配套5万元。招引1家市外高企给予80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40万元,区镇配套40万元,按照30%、30%、40%分三年拨付。给予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5万元奖励。

【南通市如东县】

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6万元(老高企奖励4万元),申报奖励连续不超过2年;认定后的再奖励5万元。其中,以上奖补规下企业上浮30%。

【南通市崇川区】

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的奖励;再次认定的,每家企业最高2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

对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企培育入库企业给予高企信贷补贴,企业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同期LPR给予企业首贷40%、续贷30%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最多贴息3年。

【南通市海门区】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内新授权I类知识产权1件以上),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家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列统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或省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区科创型企业培育库的一般科技型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向银行申请获得用于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提升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在企业还本付息后,对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LPR贷款利率30%的补贴,上限20万元:其中,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介入库企业或省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10%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贴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贴息,对入选区科创型企业培育库的一般科技型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给予30%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贴息(入选南通市科创型企业的参照执行)。贴息期为1年,贷款不足1年按实际月份计算;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首贷1次、续贷2次的贴息补助,续贷企业须满足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不低于10%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

【南通市经开区】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从南通市外迁入且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南通市崇山区】

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招引市外有效期内的高企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

企业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列统,每家奖励2万元。

【南通市如皋市】

高企入库培育奖励。对当年进入市高企培育库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高企认定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

【南通市启东市】

对当年进入市高企培育库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首次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3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日期前进入市统计局规模企业库为准。

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入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变更手续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

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在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南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标准(图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标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杜绝材料造假行为,企业材料尽量真实,以符合企业特色为出发点编写制度文件、立项文件等基本资料,编写过程严谨、认真,避免明显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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