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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认定误区有哪些、高新认定知识产权容易存在哪些误区?

发布日期:2022-11-03 11:02:01 浏览次数: 来源:小编

企业若是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既能够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促进企业市场价值,还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但是,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常见的误区:

申请高新认定误区

误区一:有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申请认定时一年内”指的是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即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册注册日期与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间隔必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常见误解:企业2020年申请认定,其注册时间需要在2019年1月1日以前;企业2020年申请,其销售开始时间必须是2019年1月1日以前。

误区二、企业只做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没有资格申请高企认定

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就有申请认定资格的可能。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需要看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高新误区.jpg

误区三、科技人员占比是评定前提条件,外聘人员不满183天人工费不得记入研发费用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评审认定要求标注科技人员工资岗位,来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岗位填写可按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样品测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比如,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

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该占比按照全年月平均计算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比例不低于10%;统计时,外聘科技人员累计不满183天将被剔除出去。而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误区四、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每年都要达标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比如,某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568.2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营业收入为506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满足第二档4%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必每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也是近三年同期总额比值。

误区五、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混淆

实务当中,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经常混淆,很难划清。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设计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注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知识产权容易存在误区

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申请认定企业存在如下误区:

1.认为只有拿到专利证书才能申请认定; 

2.认为申请受理通知书拿到就能申请认定;

3.认为专利证书拿到后无须缴纳年费,即可申请认定。这里要说明的是,专利授权通知书或4.授权证书都可作为有效知识产权,但必须缴纳年费且保证申请认定通过后未来了年内(重新认定前)有效。

5.针对“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定义,很多申请企业在申请认定时误将国外专利计人相应数量;这里说明的是国外专利仅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的技术水平获得的阶段性成果,不能作为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知识产权。

6.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人问题,申请企业在公司名称变更后,特别是一些已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其知识产权权属人未进行变更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权属人不能确定为名称变更后的申请认定企业。

7.申请企业误认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要有发明专利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没有I类知识产权也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没有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在技术专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中的分数会相对偏低。

8.涉及II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1次的问题,重新申请认定的企业误认为2016年为新《认定办法》实施的第1年,之前获得且使用过的II类知识产权仍可以使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重新认定企业对于之前使用过的I类知识产权是不能计人的,而I类知识产权可重复使用。

9.针对申请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属人情况,特别是集团公司及新成立的相关联公司等,若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已使用后又用于新公司或相关联公司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使用,无论是I类还是II类知识产权都是不允许2个权属人同时或重复使用的。若有多个企业是共同权属人的,需要申请认定企业提供其他共有权属人企业不以此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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